2025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4年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0398万人,增加224万人。


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企业和职工也有一些关于工伤的疑问,比如哪些情形算工伤?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企业需要承担哪些经济赔偿?如果未被认定为工伤,企业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本期成功解“法”将通过两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读工伤认定。



副总在家中宴请客户后凌晨猝死,算工伤吗?


案 例

王总是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一天晚上,王总从公司申领了3瓶白酒,在家中宴请小区业主等人,推销公司的店铺、住房及基金业务,宴请至晚上20点左右结束。


周律师于当晚19:35分发来工作微信,当晚22:38分王总将上述微信内容转发给公司办公室主任。


凌晨2点左右,妻子发现王总倒在客厅沙发旁的地板上,医务人员于凌晨2:40分赶来,经现场心肺复苏无效,3:30分王总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后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为王总是在宴请结束一段时间后死亡,其死亡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


家属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判决

1、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总是否在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的延续发生了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视为工伤的关键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而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另因王总发病时间难以判断,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且王总不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


故判决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王总在家宴请业主推销业务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晚宴过程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经人社局调查,王总吃饭时已出现了身体不适,只是当时还未起剧烈反应。凌晨2点被发现后,王总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可认定王总的死亡是在发病后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需要说明的是,王总吃饭时身体的不舒服是否系发病的样态,因人社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状况不是发病,本案对此存有疑点,在对该事实难以确认,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事实推定。


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无依据。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 功 解 “法”

该案例需要注意两点:


1、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应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相关法条的内容予以综合认定。所谓工作时间,应当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及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加班延长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则侧重强调职工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而非局限于职工工作的处所和位置。


2、在对事实难以确认,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事实推定。



因工作原因和同事打架受伤,算工伤吗?


案 例

老胡是一家煤业集团的职工,一天晚上,老胡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老谢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后被同事劝开。


第二次动手后,二人再次被同事拉开。经医院诊断,老胡颈后部开裂、脊髓损伤、颈椎骨折,被鉴定为四级伤残。


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老胡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时隔一年多后,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称老胡受伤原因是与他人打架,随后人社局依法进行调查,根据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老谢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说明》和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的情形下,错误作出的工伤认定。


最终,针对该案,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老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判决

1、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老胡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来回走动进行维修,本身处于工作状态,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老谢压倒引发撕扯而致受伤,均是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胡受伤系因其个人泄愤所致,故人社局抗辩老胡受伤是因其个人泄愤,而非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人社局调查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人社局上诉:老胡是与同事争吵并互殴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2、二审判决


本案双方第一次争吵并相互撕扯,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摔倒。但是,老胡与老谢的撕扯行为被同事劝开后,双方继续撕扯的行为性质已经转变为相互殴打,与履行工作职责已无必然联系,老胡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的情形。


综上,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胡的诉讼请求。


老胡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定老胡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认定为工伤,驳回老胡的再审申请。






成 功 解 “法”

1、所谓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一般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违法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强调因果关系。



两个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发生工伤,企业需要承担哪些经济赔偿?




1、被认定为工伤






(1)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按月支付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过12个月;


(2)伤残津贴:职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时,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70%,六级为本人工资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其他责任:公司需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若未及时申请,员工或其亲属等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若公司依法参保,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则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费用。   




2、未被认定为工伤






(1)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员工治疗期间,公司在规定医疗期内,需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


(2)协助医保报销相关事宜:公司若已参保,需协助员工办理医保报销;未参保则需承担原本应由医保报销的费用,因公司原因影响报销的,也需担责。


(3)经济补偿责任(特定情形下):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4)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责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公司若在工作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过错导致员工受伤害,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5)人道主义责任:此外,公司虽无强制义务,但从人道主义出发,可能会给予员工一定帮助。


TIPS

工伤医疗期是什么?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也叫停工留薪期。


点击查看大图




作为深耕行业二十余年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成功集团深刻理解工伤问题对企业和员工的重大影响。无论是工伤认定的复杂流程,还是赔偿责任的精准落实,每一个环节都关乎着企业的平稳运营与员工的切身利益。


建议企业重视工伤预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同时,建立健全的工伤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关于成功集团


成功人力资源集团,成就一流企业的全球人力资本专家。以“相互成就,共创成功”为宗旨,成功服务30余个行业领域共3000+龙头及高潜企业。


集团以中国苏州为总部,布局全球,成立20余年里,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络覆盖168个国家及地区,服务超100万外包员工。


其中,越南分公司作为集团布局海外的首个战略支点,历经近 10 年稳健运营,已成长为当地行业翘楚。目前,越南分公司自有员工超 200 人,在河内、北宁、海防、胡志明、太原五大核心城市均设有办公室,规模在越南外资人力资源企业中独占鳌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