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人力资本研究院特邀行业专家、成功集团副总裁金声先生,围绕中国与新加坡劳动雇佣制度展开对比分析,重点从劳动合同订立、工资支付、工时制度及劳动合同终止等核心维度进行深度解析。

一、劳动合同订立

中国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劳资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需包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法定必备条款,缺一不可。

新加坡

新加坡《就业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形式既包括书面形式,也认可口头形式,只要双方存在明确或隐含的服务约定即构成有效合同。不过从实务操作来看,新加坡雇主与雇员通常也会订立书面协议以明确权利义务。

在合同期限类型上,中、新两国均存在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等)有明确规定;新加坡则未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设置特殊法定要求,更多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工资支付

中国

我国《劳动法》明确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同时,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等机构研究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属于强制性劳动基准,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新加坡

新加坡《就业法》对工资支付的规范更为细致:在支付形式上,第二十一条规定除部分福利性报酬外,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在支付周期上,要求雇主按约定周期按时支付工资,逾期不得超过 7 天;加班工资则需在加班完成后的对应支付周期内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14 天。

关于工资标准,新加坡《就业法》未规定统一最低工资标准,一般由雇主与雇员通过劳动合同协商确定。

三、工时制度

中国

我国《劳动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同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150%。

新加坡

新加坡《就业法》第三十八条对工时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形:

  1. 每周工作总量不超过 44 小时,若单日工作时长不超过 8 小时,可协商在周内其他工作日延长至不超过 9 小时;

  2. 每周工作日不超过 5 天且周工作总时长在 44 小时内的,可协商单日工作时长超过 9 小时;

  3. 采用交替工时制(每两周为一周期)的,若其中一周工作时长少于 44 小时,另一周可超过 44 小时,但雇员每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且两周累计工作时长不得超过 88 小时。


需注意的是,新加坡《就业法》第三十五条对工时制度的适用人群做了明确限定,仅适用于月薪低于 2500 新元的职员或月薪低于 4500 新元的工人。

四、劳动合同终止与单方解除

中国

在劳动合同终止方面,我国主要包括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两种情形。其中,单方解除又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具体情形由《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劳动者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情形下可单方解除合同)。

在解除通知期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可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新加坡

新加坡的协商解除与我国规定基本一致。关于单方解除,其适用情形主要取决于一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在解除通知期方面,新加坡《就业法》第十条根据雇员服务期限设定了法定最低通知期:服务不满 26 周的,通知期不少于 1 天;服务 26 周至 2 年的,通知期不少于 1 周;服务 2 年至 5 年的,通知期不少于 2 周;服务满 5 年的,通知期不少于 4 周。

此外,新加坡《就业法》第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情形:计件雇佣合同在约定工作完成时终止;计时工资雇佣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同时,该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雇主无正当理由拒绝合同到期雇员辞职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通过上述对比可见,中国与新加坡在劳动雇佣制度的设计上,既体现了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也因法律体系、社会环境的差异呈现出显著区别,对跨国用工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