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担心工伤纠纷?2个真实案例拆解处理关键与法律依据》文章中,我们通过案例分析,系统介绍了工伤认定的情形,以及发生工伤后,企业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相关责任。
本期成功解“法”,我们将针对法律对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企业在工伤方面的误区、雷区展开详细介绍。

下班后,在接小孩途中遇车祸受伤,算工伤吗?
案例
张某是某学校的数学教师,一天晚上,张某加班后骑电动车去接读初中的女儿放学。晚上8点20左右,张某在一个路口左转弯时,与机动车碰撞受伤,交警认定其负次要责任。近一年后,张某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张某受伤情形符合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学校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
员工受伤时,是否处于上下班途中?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认定张某受伤为工伤。根据在案证据,张某加班后在合理时间和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成 功 解 “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了罗列,其中第3项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是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往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将小孩送至学校或接回家中,应当认定为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
张某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实习生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要赔付吗?
案例
小张经学校选派到某公司实习。一天,小张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审查后判定为车主全责,小张无责。小张找到公司要求赔付,公司则认为其与小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拒绝赔付。
本案争议焦点
实习生不属于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者”主体资格要求?
处理结果
实习生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核心特征。企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8万元(70%),学校赔偿0.54万元(30%)。

成 功 解 “法”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本案中,小张作为在校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进入该公司实习,并非正式入职。小张被安排的实习工作内容,被学校明确认定为职业技能实践课程,并且计入学分。最后,学校与公司签订的《实习协议书》载明,小张实习期满取得毕业证书后,需小张与公司双向选择后经考核符合录用条件择优录用。小张不必然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小张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实习生劳动关系与工伤的界定
传统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核心,实习生因身份不典型常被排除工伤保障外。需弹性解释“劳动者”范畴,将具备实质劳动付出与从属性关系的实习生纳入工伤保护。
实习关系具有三方特殊性,兼具教育与劳动双重属性。实习生与企业、学校构成特殊劳动关系。而实习生的工伤认定要件是在实习场景中适配实习任务、企业场地及操作关联性。企业设备管理失职为主责,学校监管疏漏为次责,过错程度决定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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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7种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认定情形:
● 工作时间与场所内的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 履行职责的暴力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职业病: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的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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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认定情形:
● 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以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点。(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法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抢险救灾等特殊活动: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军人旧伤复发: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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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认定情形:
●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受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伤害非因工作原因造成,则该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
● 职工参加组织活动时受伤:若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的伤害同样可被认定为工伤。
● 职工在工作相关区域受伤:在工作时间内,如果职工在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伤害亦可认定为工伤。
● 其他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受伤情形:司法解释还规定,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发生的伤害,也可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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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复函中认定工伤的3种情形
认定情形:
● 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伤害: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 宿舍至父母家途中伤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 单位组织体育活动受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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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工伤的7种情形答复
认定情形:
● 离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职工外出学习期间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车辆挂靠司机工伤认定争议: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工伤认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 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伤认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司机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并确定待遇标准,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工伤认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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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景的认定争议
● 食堂/洗澡摔伤:若在工作场所内(如食堂、浴室)因工作相关活动摔伤,可认定为工伤;但若在宿舍休息时受伤,则难以认定。
● 上下班途中接送子女:接送子女的路线若属于合理路线,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 违法分包责任:建筑工地民工若因违法分包导致受伤,建筑劳务公司可能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工伤认定常见误区、雷区
CASE
1、违法受伤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张某依单位私车公用政策自驾上下班及工作,上班途中因闯红灯与违规变道车辆发生事故,承担半责。单位以其违法为由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成 功 解 “法”
违法受伤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等事故伤害可认定工伤,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排除情形,仅“故意犯罪”等法定情形除外。上述案例中的张某虽然自身也有过错,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半责,但最终仍然属于工伤。
此外,工伤认定的核心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定排外情形,一般员工只要符合工伤或者被视为工伤的情形,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其就当然享有工伤待遇。
CASE
2、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伤,劳动者因无法举证将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刘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刘某受伤致肋骨全断。5个月后,刘某要求公司申报工伤,公司以超一个月为由拒绝,且否认工伤并拒提供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刘某自行申报后进行了调查,最终认定为工伤。

成 功 解 “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可调查核实事故,相关人员、企业、组织机构等应予以协助。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实行举证倒置责任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时,应承担不利后果。
CASE
3、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费用
某咨询公司为李某正常缴纳工伤保险,李某因在工作中滑倒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称其所有费用由工伤保险报销,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成 功 解 “法”
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主体,但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单位因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产生的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如欲进一步减轻自身可能承担的工伤风险,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雇主责任险,补充除工伤保险外的企业应承担的工伤责任。
CASE
4、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1:建筑材料厂会计肖某到工地发奖金时,因职工对奖金数额不满被打伤头部,后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2:超市促销员郑某在超市内与离异丈夫因金钱纠纷争吵,被其用刀刺伤致肺部大出血。

成 功 解 “法”
并非工作场所受伤都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肖某因履职被打属工伤,郑某因私人纠纷受伤不属工伤,需向侵权方索赔。
CASE
5、非正常路线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并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后不能认定为工伤
郭某平日乘公司班车上下班,某日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改乘公交。换车时,郭某被出租车撞伤,出租车司机被判定负主要责任并全额赔偿。郭某要求单位按工伤支付伤残补助金和住院工资,公司以其未走班车路线、已获交通赔偿为由拒绝。

成 功 解 “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删除了旧法“必经路线”限制,“上下班途中”可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郭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CASE
6、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工伤员工均不能二者同时享受?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限制性规定,各地的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目前,上海司法口径为有限兼得原则,即除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的就高原则进行抵扣计算外,其他赔偿项目如一次性支付项目,专属项目等均采用兼得原则全额支持。

现实中,工伤案例因场景多样而复杂,企业若对工伤相关法律条款理解不深甚至存在误区,极易引发劳资冲突与纠纷,不仅损害企业形象,还会破坏劳资和谐。即便企业已经参保工伤保险,但企业仍需承担部分法律规定的相应成本。
针对高风险岗位员工,建议企业将工伤管理纳入整体人力资源风险管控体系,通过“制度+保险+服务”的三重保障,实现风险的有效防控和成本的合理优化。
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成功集团可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工伤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可协助企业开展工伤认定申请、待遇核算、纠纷调解等工作,帮助企业规范履行法定义务,有效降低用工成本与法律风险,筑牢劳资关系和谐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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